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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征地前未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人员,按照其实际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的时间(上学期间以及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除外),折算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从事农村生产劳动两年,折算为一年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尾数,按实折算),折算的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
  (二)征地前已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征地时已满16周岁的人员,征地前从事农村生产劳动两年,折算为一年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尾数,按实折算),折算的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每一年计算为一年缴费年限;征地前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足额缴费的时间,每一年计算为一年缴费年限。上述三项可分段确定、合并计算。
  (三)建立征地保障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且按照征地上一年社会保险缴费基 数、记帐比例、折算后的缴费年限,推算其个人帐户储存额。
  (四)2002年1月1日以前折算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的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继续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满10年不满15年的,办理政府保养手续;未就业的,按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八条 纳入社会保险实施范围的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由征地事务机构将其社会保险费一次性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按照征地当年社会保
  险缴费基数和养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加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平均按每人 10年计算。医疗保险费用从2002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纳入政府保养范围征地保障安置人员所需费用,由征地事务机构 按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上缴财政,建立专户,统一管理,并按实际发放数,由财政按季划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
  征地安置人员的就业培训和人员管理所需的费用,由征地事务机构在移交征地保障安置人员 名单时,一次性划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征地前未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人员,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本人愿意,可申请确认为就业安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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