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的20%支付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的80%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征地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款用于征地人员的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和投资者。
土地补偿费的80%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安置征地人员的,不足部分由征地事务机构支付,列入征地成本。安置征地人员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过去按老办法安置征地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建设公共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后经批准安置的人员,其户籍就地转为城镇户口,由公 安机关办理“农转非”相关手续。
村民小组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撤销建制手续。经批准撤销建制的,其原有的全部在册农业人口应按本办法进行安置,并办理户口农转非。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需安置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名单,实行保障安置或就业安置。
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中心办理涉及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事宜;纳入政府保养范围的人员,由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保养金支付等相关事宜;实行就业安置的人员,由征地 事务机构委托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用工事宜。
第十五条 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的年龄,按照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的时间来计 算,分别转入政府保养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及确定就业安置的年龄范围。
第十六条 征地保障安置人员,征地前未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征地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纳入政府保养范围,按月发放保养金。保养金标准为每 人每月229元。保养金标准调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城镇职工保养办法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征地保障安置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以 及征地前未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且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 周岁的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实际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参加区级统筹的缴费时间计算。具体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