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由市国土、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物价上涨指数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 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前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征地前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1.一年生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
2.一年二季作物以上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
3.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4.果园、鱼塘或其它养殖业按当年实际损失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件)
第十条 农村居民住宅和其他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地冻结通告发布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 突击装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