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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由市国土、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物价上涨指数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 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前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征地前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1.一年生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
  2.一年二季作物以上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
  3.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4.果园、鱼塘或其它养殖业按当年实际损失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件)
  第十条 农村居民住宅和其他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地冻结通告发布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 突击装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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