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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2]34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国家建设 用地及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的(不含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道桥、环境等公共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征地,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计划、财政、劳动、公安、规划、建设、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区、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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