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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合政[2002]195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2002年12月3日)


  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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