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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改正;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规范化方面存在问题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十条 备案部门应自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将上一年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由本市人大、政府发布的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一式3份,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市人大、政府发布的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本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未按本办法备案者、将通知应报机关,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7日辽宁省建设厅发布的《辽宁省建设法规性文件备案办法》(辽建发[1995]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委(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2、关于报送市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方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报告
     3、关于报送市人大建设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的报告
     4、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表(略)

  附件1:

委(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委(局)规备字[20 ] 号

省建设厅:
  现将我委(局)20 年 月 日发布的《     》([20 ]  号),上报备案。请查收。

                             委(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报送市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方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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