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辽建发[2002]137号 2002年12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法规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建委、规划局、城建局、房产公用局、开发办等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起草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备案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包括正式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并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10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 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名称,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违背;
(二)是否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九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