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会计账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2]11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会计账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溪市会计账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维护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辽宁省会计账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各类组织(以下简称建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账证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证包括:手工记账账簿、凭证;电脑记账账簿、凭证;会计报表和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
第四条 本溪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的印制、发行和管理以及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发行和管理工作。各级监察、审计、税务、工商等管理和监督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会计账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会计账证的格式、使用与登记
第五条 本溪市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由本溪市财政局统一监制。
第六条 本溪市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由市财政局统一设定格式、规格。建账单位不得改变格式、规格和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