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3个职能处:
(一)综合法规处
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研究,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行业制定及修订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协调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实行安全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政策、法规事项;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盐业、地质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相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危险物品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相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特大事故;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农业、林业、军工、旅游、服务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办公室、人事培训、纪检、监察、机关党务等综合职能及安全技术装备管理职能,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职能处室承担,对外可使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人事培训处、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印章。综合法规处同时加挂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法规处牌子。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原省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成建制划转);另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