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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重大、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行业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及组织贯彻落实情况,撤销或废止其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章、规程条款。
  (五)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及承担安全培训的有关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八)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查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取得批准又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
  (九)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工作,以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十)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全省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国家和省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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