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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十六条 夜间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配置足够有效的照明设施。
  第六十七条 主管机关可视情况对水上过驳作业安排现场监护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以维持作业水域的交通秩序。

第十二章 海上拖带作业

  第六十八条 进行海上拖带作业,承拖方应提前三天向主管机关递交拖带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一)拖船和被拖船舶、设施的名称及主要尺度;(二)拖轮马力、起拖时间、拖带长度和航速;(三)海上拖带计划(包括:起拖港和目的港、拖带航线及主要转向点);(四)气象部门对拖带航行期间的气象预测资料;(五)拖带设备布置方案及各项安全措施;(六)主管机关所需其他资料。除下列情况外,承拖方在向主管机关递交拖带作业申请的同时,还须提交中国船舶检验部门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国外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报告或批准书:(一)海上移动式平台和特种工程船舶在其作业区域内迁移且拖航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的;(二)被拖物为空载的甲板驳或可潜驳。
  第六十九条 从事使拖船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笨重拖带或拖带长度超过500米的一般拖带,承拖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于起拖前三天向主管机关提交发布航行警告的申请,并于起拖前六小时将准确起拖时间报告主管机关。
  上述情况之外的拖带作业,主管机关可视情况要求其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第七十条 主管机关对进行拖带作业的船舶、设施可视情况在起拖前进行现场审核查验。

第十三章 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管理

  第七十一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使用干扰或可能干扰辖区内水上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正常通信的电台或其他发射装置。
  设置水上VHF电台,必须经水上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电台执照。
  第七十二条 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利用VHF或其他手段故意干扰VHF各频道的正常通信。
  第七十三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中,要认真守听航行安全频道(VHF16)和河北海事局辖区各港口船舶交管中心的工作频道。
  第七十四条 使用VHF通话应使用中文普通话或英语,语言要文明、标准,内容简明、扼要。
  第七十五条 船、岸之间的联系,必须在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的工作频道上通话或通过海岸无话台转接。
  严禁干扰或随意使用VHF16频道通信,不得在VHF16频道进行与遇险、紧急或安全无关的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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