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抛泥区(倾废区)设置及抛泥作业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设置抛泥区(倾废区)须远离港地及调头水域、航道、锚地、通航密集区和有关航路,不得影响港口现有的整体通航环境和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 凡因港口疏浚等工程需选划抛泥区(倾废区)时,其有关论证应征求主管机关的意见,其论证报告应包括关于船舶通航安全是否受到影响的论证内容(包括论证方法、手段、项目)及结论。
第四十六条 在抛泥区(倾废区)选划方案通过审查后,要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获得设置抛泥区(倾废区)的批准后,应将有关材料及对外公布抛泥区(倾废区)的申请一并报送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航行通告。
第四十八条 在进行抛泥作业前,建设单位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设置抛泥区(倾废区)水上警示标志。在抛泥区(倾废区)内抛泥不得超过批准的抛泥量,并应均匀抛洒,以留有足够的保证通航安全的水深。
第四十九条 抛泥区(倾废区)停止使用后,建设单位须按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要求向主管机关报送抛泥区(倾废区)水深扫测资料,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
第五十条 临时性疏浚抛泥作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九章 港区岸线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港区内岸线的总体规划,港口规划部门应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使用港区内岸线,使用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向主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经主管机关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港口规划部门正式办理岸线使用批准手续:(一)使用岸线的工程项目的说明及工程有关设计图纸;(二)所占岸线的位置、长度、拟建建筑物的高度、形状及占用水域的情况;(三)是否产生影响大气透明度的烟雾或粉尘;
第十章 设置水产养殖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辖区水域内设置水产养殖区,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公告。
第五十四条 设置水产养殖区,必须在河北省政府及以上政府机构批准的海洋功能规划区内设置。
第五十五条 设置水产养殖区,必须通过当地海洋水产管理部门将设置方案报主管机关审核,具体申报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