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有点式靠船墩的码头靠泊时,船体必须均匀靠妥至少两个靠船墩,并应平靠平离。
第二十七条 靠泊作业过程中的船舶间的安全间距或当其所靠泊位为相邻折线码头时的安全间距,由主管机关现场监督部门根据有关规范、码头条件、气象状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泊位上的护舷装置,港口部门应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发现护舷落水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并打捞清除。如遇护舷装置严重损坏或脱落,致使护舷的螺栓突出但又无法立即修复的,必须加挂足够数量的替代护舷,否则不能靠船。
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护舷装置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 港作拖轮和带缆人员在协助船舶靠离泊作业过程中,应服从驾引人员的指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三十条 港口部门要随时注意码头水深的变化,对乘潮进港的大吃水船舶应及时组织抢卸,以防船舶坐浅;装船过程中如继续作业可能导致船舶坐浅时应立即停止装货作业。
第三十一条 船舶装卸过程中其横倾角不得超过3度。
第三十二条 散装货物在装船完毕或临时移泊,船舶必须处于无横倾状态,且舱口围垂线以内要基本装平,货物面最低点与最高点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米。凡装半载或不能装满舱的船舶,装货完毕港口应予平舱。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港口部门应对货物状态予以密切关注,不得将着火原煤或温度过高的货物装上船舶。
第三十四条 船舶装船过程中,港口装卸现场指导员须随时注意船舶吃水变化,不得超载。
第三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靠离非专用码头或进行装卸作业,港口作业环境应满足下列有关安全要求:(一)进出港时气象条件应为良好;(二)至少一名一级以上引航员在船引领;(三)拖轮在协助靠离泊时,应慢速进退,轻顶轻推;(四)码头护舷除应完好且符合规范外,其与船体接触部位应为软质表面材料;(五)船舶周围安全区域(包括水上陆上)应符合该类危险品的规范要求;(六)陆上安全区域外围界限须设立明显标志并有警戒人员值班;水上安全区域在必要时应设立警戒船舶或警戒标志;(七)安全区内应配备完好并足以保证需要的消防或其他救急设施;(八)作业人员须具备安全培训合格证并在作业时佩带有关安全防护装置及穿着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防护服。
(九)安全区内使用的设备、工具须满足该类危险品的安全要求;
(十)码头所有人应制定有关的突发事故(火灾、爆炸、溢漏、腐蚀、污染及人身伤害等)的应急措施并据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