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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水深测量核定工作应满足《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水深测量成果由主管机关审核后统一对外公布使用。
  第九条 进行水深测量前,港口或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水深核定工作的具体安排报送主管机关,内容包括:测量原因、测量范围、与测量水域相关的工程概况等。
  第十条 水深测量开始前十个工作日,测量单位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并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一)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测量作业合同;(三)测量施工任务书;(四)测量技术设计书。
  第十一条 测量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或测量单位应尽快向主管机关报送测量成果,测量成果应包括:测深图(一式三份)及测量总结报告,必要时应提供潜水探摸报告和底质照片等资料。
  测深图的比例尺由主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水深测量核定分三种类型:初次核定、定期核定、特别核定。
  第十三条 新建港口或新开辟的供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的水域均应进行初次核定,并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一)泊位前沿、港池、调头水域、航道应采用四波束全覆盖测量;(二)泊位前沿应为从码头跟部向外至设计船宽的两倍水域,测量应从跟部测起,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从距码头跟部2米测起;(三)测深图上应标出相关码头边界及所有可供定位的设施。
  第十四条 由于受风浪、海底变迁、港口营运洒落、泥沙回淤等因素的影响,港口水域应进行定期核定,并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一)秦皇岛港(包括山海关船厂至北戴河沿线):
  散装煤码头应每年测量核定一次;其他码头及水域应每四年测量核定一次;
  (二)京唐港:主航道应每三个月测量核定一次;码头前沿、港池应每半年测量核定一次;
  (三)黄骅港:航道水域应每一个月测量核定一次,港池及泊位应每半年测量核定一次。
  (四)本规定中未列明的其他河北沿海水域内的港口水域的定期测量核定周期,由主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上述测量工作可以使用单波束进行。
  第十五条 港口水域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水深特别核定:(一)港口经过较大的风暴潮,使港口发生骤淤现象;(二)船舶正常航行(或停泊)时发生擦、搁(座)浅事故;(三)有较大物件落水;(四)其它引起水深突然变化的情况。

第四章 码头的检测与核定

  第十六条 港口应定期对码头的结构状态进行检测核定。重力式码头每五年检测核定一次,其他类型码头每三年检测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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