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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12月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九年公布的《秦皇岛港务监督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水上通航环境的管理,保障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港口、业主码头、船厂(以下简称“港口”)及设置各类水上设施等水上作业活动以及进出该水域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本规定亦适用于与上述港口、作业活动以及船舶、设施的安全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及其分支局是对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二章 港口实际安全使用能力的核定及监督

  第四条 港口安排船舶进出港、靠泊、作业,须严格按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范核定的港口实际安全使用能力掌握船舶尺度及吨位。
  港口不应接受超出港口实际安全使用能力的船舶来港靠泊作业(特殊情况须经有关方面制定安全操作方案并经主管机关组织论证后特别核准)。
  必要时,港口的实际安全使用能力可由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及提出论证报告,并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主管机关可依据报告结论重新核定港口实际安全使用能力。
  第五条 港口接受船舶来港前,须确保港口相关因素满足下列安全要求:(一)航道宽度、水深应满足《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针对不同船舶类型的要求;(二)调头水域的直径根据不同水域状况应满足0.5-2.5倍的船长;(三)港池宽度视不同类型码头的布局,应满足0.8-1.5倍的船长,特殊情况应满足1.5倍以上船长;(四)泊位前沿水深应保证船舶安全停靠、作业及完货后安全离泊;(五)码头结构强度与荷载应满足拟靠船舶吨位;泊位长度应满足拟靠船舶的尺度及系缆要求;船舶系缆要满足系妥所有应系缆绳并保持松紧适度的状态且缆绳之间、缆绳与码头之间不产生损害性摩擦。

第三章 水深测量与核定第六条 港口水域应进行水深测量核定。

  第七条 水深测量核定工作应由港口部门负责组织,并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测量单位承担具体测量工作:(一)具备相应的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二)港口及疏浚施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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