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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2]252号 2002年12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征管工作
  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在各级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下,通过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共同努力,我市国税系统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得以顺利实施。但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自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所面临的形式:一是征管户数大幅度增加、且以中小企业为主,企业自行纳税意识和能力差;二是行业面宽,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多等。而税务干部无论是思想认识,还是业务素质还尚不适应当前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程度长仍然存在着“重流转轻所得”、“重收入轻管理”的现象。因此各单位应充分认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所面临的当前以及今后的形式,转变思想观念,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和形式,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要进一步重视加强所得税源头控管,强化户籍管理,减少漏征漏管。加大措施力度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各单位在具体征收管理中,应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税收的公平原则,不得扩大范围、变通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减免税、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的加成扣除等优惠政策和核定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现行税法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审查核实工作,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切实做到即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业务问题的收集反馈工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企业重组改制不断深化,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计算缴纳税款过程中涉及税收政策的新问题时有发生,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政策问题,对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防止税款的流失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单位对征收管理中发现的和企业反映的政策业务问题应及时收集整理,特别要注意收集执行过程中与地税掌握、解释不一致的政策问题,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还应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和建议。通过notes随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以便市局及时掌握情况制定统一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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