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增长率;
28.人口自然增长率;
29.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确保县乡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30.出境河流断面COD浓度达到规定指标;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达标率计);完成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五、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
31.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32.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完成农村税费改革任务,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违反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不发生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
33.“严打”斗争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本地社会政治大局基本稳定;
34.赴京集体上访批数,赴省集体上访批数;
35.加强安全生产,控制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六、其他目标
36.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按时完成市县乡机构改革任务,做好机关人员精简分流工作;
37.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切实抓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落实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
38.整顿企业经营环境。
注:1.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指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2.乡镇企业入库税金以当地税务局口径为准。
3.对外贸易出口总额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指当年实际到位数。
附件2
2003年度省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25个)
计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国防科工委、民委、计生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外经贸厅、文化厅、卫生厅、审计厅
二、省政府直属、议事协调和驻外办事机构(18个)
地税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统计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乡镇企业局、事管局、外侨办、体改办、人防办、农业开发办、驻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