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瑞诚房产置换担保有限公司
收取个人购房贷款担保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2]248号 2002年12月10日)
沈阳市瑞诚房产置换担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收取个人购房贷款担保服务费的请示报告》收悉。为拓宽个人购房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发展,规范担保收费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为贷款额的0.7%(含风险保证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提供全部合同、表格和协议,全程办理各种手续,不得再另行加收其它费用。
二、办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应坚持委托自愿原则,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必须签定委托合同,不得强制开展贷款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