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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长府发[200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加快我市园林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决定在我市实施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紧开展绿线划定工作,尽快实施绿线管制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绿线管理,是国务院和省政府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切实保证绿化建设用地而实施的强制性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并实施严格的绿线管理制度,是适应当前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形势发展,提高我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保证。
  (一)绿线的含义。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各类绿化用地涵盖了城市所有绿地类型,包括公园、街路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林带、单位庭园绿地和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建设的荒地。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二)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市规划局要会同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及长春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界定我市城市绿线,并按规定程序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内所有的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的,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市园林绿化局论证、认定后,方可调整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调整后的绿地规划,必须依法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规化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上设施。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逐步迁出。
  (三)建立绿线和临时占用绿地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绿线划定后,市园林绿化局要通过有效形式向全社会公布,让群众了解绿化用地和绿化预留地。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市规划局和市园林绿化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将占用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占用原因等有关事项面向社会公示,增加执法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要制定相应的举报、投诉办法,动员全社会力量,保证绿线管制的真正落实。
  二、严格施行“绿色图章”制度,强化各类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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