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
设新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建发[2002]80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建材生产、经销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新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设新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新产品应用管理工作,规范建设产品市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新产品,是指对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第三条 哈尔滨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新产品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新产品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新产品主要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新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新产品品种范围由市建设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 列入备案管理的建设新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建设市场和工程中使用。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基本程序是:
一、由列入备案管理的建设新产品企业(国内建设新产品生产企业或在哈总代理,境外建设新产品生产企业国内总代理或地区总代理)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填报备案表并提交备案材料。
二、市建设局委派专家评审组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产品按批次抽检,现场封存,送至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三、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审查意见。
四、审查合格的产品,由市建设局批准,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备案的建设新产品名录。
五、对于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如果仍不合格,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