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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大连市商业银行手续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大连市商业银行手续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大国税函[2002]60号 2002年11月28日)


大连市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代办储蓄手续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大商印发[2002]308号)收悉。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43号)精神,同意你行按《大连市商业银行代办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发放的手续费,凭市行统一制定的"储蓄代办费计算单"税前扣除。 
关于代办储蓄手续费税前扣除的请示 大连市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为委托其他单位代办储蓄业务而支付给代办储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8%.控制使用。”我行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方便广大客户存款,与企业联办储蓄业务。为规范代办手续费支出,我行制定“储蓄代办费计算单”,用此凭证统一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列支代办储蓄手续费。现将自制凭证样本及《大连市商业银行代办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上报。 
当否,请批示。

大连市商业银行代办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我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办储蓄业务。为保证业务顺利开展,维护银企双方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办单位经办我行储蓄业务,业务管理由我行负责行政管理由代办单位负责,要配备具有做储蓄工作能力的人员,业务设备由银企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条 代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及银行的规章制度。我行负责代办人员培训,对业务经营中执行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等方面负有检查督促和辅导的责任。代办单位要对业务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导。
  第三条 为有利于开展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代办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代办人员变更应事先通知我行,对新增人员要事先经过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业务移交时,要由银企双方共派人员监督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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