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与人才相关的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优先资助业绩突出、年龄在45岁以下、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资金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才发展资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
(二)需资助人才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三)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及其申请认定(含复审)时的全部资料、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人才资金办公室。
(二)人才资金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一般在两个月内,负责对资助项目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运作方式:
申请资助获准后,签订《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资金按协议书规定日期到位。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分年度拨付或一次性拨付。分年度拨付,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才资金办公室捐赠:
(一)以上海市人事局名义出具接受捐赠票据、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捐赠者名义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专项资金,或按捐赠者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
(三)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与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受资助的单位在资助期间,应每年向人才资金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资助期满要提交总结报告和填写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财务决算表,报送人才资金办公室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