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
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2]1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有关事宜请及时与该处联系。
上海市人事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2]9号)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培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途:
(一)重点资助从事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研究和开发工作的顶尖人才;
(二)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三)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资助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发的项目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能够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奖励在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以及在科学研究、理论探索、文化艺术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