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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全供职工义务植树以资代劳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全供职工
义务植树以资代劳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2]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为加速造林绿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规定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市属及市级以下所属机关、团体、全供事业单位职工用以资代劳的形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属及市级以下所属机关、团体、全供事业单位职工。
  二、以资代劳缴费标准为本人1天工资;计算方法是本人当年3月份工资总额的1/30。
  三、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在拨发工资时,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四、所收的以资代劳资金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调拨使用,主要用于市、县(市)、区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及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当年的资金使用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该项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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