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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和农业水费计收管理的通知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对农业用水价格和水费计收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也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问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加强农业用水价格和水费计收管理作为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进一步强化措施,规范农业水价管理和水费计收办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2、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体制,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均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国家计委核准,省物价局新公布的《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调发[2002]156号)规定,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将价格管理范围延伸到用水户。省或市核定支渠进水口供水价格,农业用水到户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县(市)物价、水利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合理确定农业用水到户价格。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黄河引水量、供水条件等因素,区别不同情况,制定有差别的分类用水到户价格。
  3、改革水费计收方式。具备计量条件的灌区实行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灌区,可暂按灌溉面积据实收取水费,不允许简单地按耕地面积或人头均摊收取水费。水管单位可实行预售水票的办法,在供水年度内(3月21日至翌年3月20日)农民没有使用的水票,以农民自愿为原则,可下年继续使用(遇有价格调整找补差价)或按原价退还预售水票单位。
  4、推行农业水费计收公示制度结合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各级物价、水利部门要将核定的向农民收取的水费标准予以公示,在大型灌区可试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增加农业水价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提高其交费的自觉性。
  5、加大对农业灌区工程配套建设的投入。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交钱用不上水的问题,要加大对灌区的投入,坚持国家、集体、社会各方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吸纳各类资金,引入多元化投资体制,加快农业灌区和计量设施改造,完善工程配套,安装计量设施。在增加投入、完善配套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的要求和农业供水成本情况,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逐步适当调整农业水价,促进节约用水机制的形成。
  6、推行农业供水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农业灌区管理现状,继续深化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可推行国有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延伸和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方式,替代基层行政组织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理顺末级渠系供水的体制。
  7、健全农业水费管理制度。要认真贯彻《水利产业政策》,将水利工程水费严格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水费行为,确保收取的水费足额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正常运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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