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原料监控。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将其原料基地(养殖场、捕捞船)向当地(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报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建立原料进厂记录制度,不得收购非注册基地的原料,严把质量关。
原料基地注册的基本条件:
养殖企业取得养殖证,并按本计划“三(二)1-4”条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捕捞企业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本计划“三(二)2、5”条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2、严格执行《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3009—1999)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加强员工质量安全意识的培训,规范加工工人生产行为。
3、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我国及日本、韩国、美国、欧盟、香港等主要进口国或地区明令禁用药物的各种保鲜、防腐、消毒剂。工人不得使用含禁用药物的药剂涂抹搽手。在剥虾等易造成工人手指伤害的操作环节必须戴符合卫生要求的乳胶手套操作。
4、查处在水产品加工(含工人卫生保健、产品保鲜防腐等环节)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
1、9月10日前,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自行清理、封存并销毁含禁用药物的产品;捕捞、加工企业清理、封存并销毁含禁用药物的保鲜剂、防腐剂、消毒剂。
2、9月30日前,出口加工企业完成对员工的培训、建立原料进厂记录制度及其原料基地申报工作。
3、10月1日起出口水产品原料供货基地建立生产日志制度。
(二)监督检查
1、9月20日前各市(区)渔业、畜牧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阶段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9月底前报市海洋与渔业局、畜牧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按照本计划要求整改合格的养殖、捕捞企业准予作为出口产品原料基地注册备案,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准予恢复出口企业资格;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企业,责令其在三个月之内继续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未按本计划要求进行整改,继续生产、经营含禁用药物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将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月下旬市海洋与渔业局、畜牧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区)落实本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