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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

青岛市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
(青渔海发[2002]76号)


  为解决水产品中氯霉素及其他禁用药物(以下简称禁用药物)的残留问题,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增强我市水产品国际竞争能力,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
  一、目标
  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发布的《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通知精神,推动水产养殖、捕捞、加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实现水产品无禁用药物残留。
  二、整治重点
  重点单位: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出口水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养殖场、捕捞渔船),出口加工企业。
  重点环节:禁用药物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兽药活动
  1、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禁用药物的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2、查处在水产养殖、捕捞生产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
  3、清理标签不规范和成份不清的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二)规范养殖、捕捞生产行为
  1、养殖企业不得在不符合养殖水质标准的水域进行生产。
  2、建立生产日志制度。养殖生产日志主要内容包括水质状况、饲料和渔药使用情况;捕捞生产日志主要内容包括作业水域、渔获物品种及数量、保鲜、消毒剂使用情况。日志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完整,建档保存。
  3、养殖企业需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并逐步建立用药处方制度。
  4、养殖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封存并销毁已购的含禁用药物的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5、捕捞企业要按照《船上渔获物加冰保鲜操作技术规程》(SC/T3002—1988)、《渔获物装卸操作技术规程》(SC/T3002—1998)要求操作,不得使用含氯霉素等我国和主要进口国规定的禁用药物的保鲜、防腐、消毒剂。捕鱼船员不得使用各种含有氯霉素等我国和主要进口国规定的禁用药物成份的药剂擦手。
  (三)完善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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