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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及修改作价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1、桩机工程费用。
  2、土建工程费用。
  3、水电安装工程费用。
  4、室外附属工程费用。
  5、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
  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7、其他。
  计算公式:
  单体造价(元/㎡)=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房屋建筑总面积
  商品房单位面积的费用(元/㎡)=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商品房面积
  (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
  列入项目规划图、规划要点,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计算公式:
  单体造价(元/㎡)=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总额÷房屋建筑总面积
  商品房单位面积的费用(元/㎡)=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总额÷商品房面积
  (五)公共基础设施费。
  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包括结建人防经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教育地方附加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煤气建设费等。
  计算公式:
  单体造价(元/㎡)=公共基础设施费用总额÷房屋建筑总面积
  商品房单位面积的费用(元/㎡)=公共基础设施费用总额÷商品房面积
  本款(一)至(五)项商品房单位面积费用之和,作为计算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利润的基数。
  (六)管理费用。
  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本款(一)至(五)项商品房单位面积费用之和为基数,区别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一级为3﹪,二级为2.5﹪,三级为2﹪。
  开发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提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本款(一)至(五)项商品房单位面积费用之和的2﹪计算。
  计算公式:
  商品房单位面积的管理费用(元/㎡)=本款(一)至(五)项商品房单位面积费用之和×(2~3﹪)
  (七)销售费用。
  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以本款(一)至(五)项之和为基数的2﹪提取
  计算公式:商品房单位面积的销售费用(元/㎡)=本款(一)至(五)项商品房单位面积费用之和×2﹪
  (八)财务费用。
  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及手续费。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不超过本款(一)至(五)项之和的30﹪。计息时间为: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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