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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及修改作价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三、调整《办法》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代收费用的计算方法。将该项所有条款,分别纳入第三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第一款成本构成的一至五项中,“代收费用”不再单列。代收费用的具体分项为: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第一项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中;
  2、供电工程贴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或减收)纳入第二项前期工程费中;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第三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中;
  4、结建人防经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教育地方附加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煤气建设费纳入第五项公共基础设施费中。
  四、修改《办法》五条 面积计算方法第二款房屋中有关条 款的具体内容。
  营业性用房面积,指具有营业性质的各类用房的面积总和。增加“包括未纳入附属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其建设费用没有分摊进入成本的地下及半地下层,会所,活动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商业配套等。以上营业性用房,在核算价格时如不能合理均摊成本,该项营业性用房就不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也须由价格主管部门核批,并随同一期项目的住宅商品房价格一并批复下达。”
  住房面积,指各种类型、各种套型的住房面积总和。括号中的内容修改为:包括计算面积的假层等住房面积。
  五、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未作调整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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