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
《办法》第
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代收费用的计算方法。将该项所有条款,分别纳入第三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第一款成本构成的一至五项中,“代收费用”不再单列。代收费用的具体分项为: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第一项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中;
2、供电工程贴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或减收)纳入第二项前期工程费中;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第三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中;
4、结建人防经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教育地方附加费(经济适用住房免收)、煤气建设费纳入第五项公共基础设施费中。
四、修改
《办法》第
五条 面积计算方法第二款房屋中有关条 款的具体内容。
营业性用房面积,指具有营业性质的各类用房的面积总和。增加“包括未纳入附属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其建设费用没有分摊进入成本的地下及半地下层,会所,活动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商业配套等。以上营业性用房,在核算价格时如不能合理均摊成本,该项营业性用房就不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也须由价格主管部门核批,并随同一期项目的住宅商品房价格一并批复下达。”
住房面积,指各种类型、各种套型的住房面积总和。括号中的内容修改为:包括计算面积的假层等住房面积。
五、《
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未作调整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
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