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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1、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依法取缔,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以负责人的身份申报药品经营企业。
  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出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尚不构成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给予扣除10分;情节严重的,扣除20分,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超越核定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每查实一次给予扣除5-10分。
  4、超越核定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的,每查实一次给予扣除5-10分。
  5、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每查实一次给予扣除20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6、药品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事项,每查处一次扣除5分;情节严重的,扣除20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7、年检不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扣除5分;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者,逾期仍不合格的,扣除20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经营过程中的不良行为:
  1、销售假药的,每查处一次扣除5-10分;情节严重的,扣除20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销售劣药的,每查处一次扣除4-8分;情节严重的,扣除20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每查处一次扣除5分;情节严重的,扣除20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未按规定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扣除3分;情节严重的,扣除20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购进药品,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每查处一次,扣除2分;情节严重的,扣除20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6、药品销售时,未按规定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的,每查实一次,扣除2分;情节严重的,扣除20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7、违反处方药调配有关规定的,每查实一次,扣除2分;情节严重的,扣除20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8、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包装标示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每查实一次,扣除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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