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提高我市药品经营企业 (零售,下同)的自律水平,确保经营药品的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药品经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建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零售业务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药品经营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的不良行为进行整理、总结、归类和信息发布。
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负责定期将药品经营不良行为记录报告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来源主要有:
(一)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交办的;
(二)日常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药品检验机构药品质量抽验发现的;
(四)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经查实的;
(五)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
(六)其他方式或途径获得的。
第五条 药品经营不良行为记录采取量化打分,综合分值考核,并采取公示制度。市药监局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经认定即进入企业不良记录档案,作为衡量企业诚信程度的重要依据,也作为《药品经营许可证》年检的考察依据。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主要不良行为及相应记录、扣分细则:
(一)主体不合法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