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应在结题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资料、结题报告、论文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报送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三条 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申报条件的科技项目成果,项目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奖项。
第六章 成果奖励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成果奖励分为科技进步奖、科技论文奖、学术专著奖、专利奖和成果推广应用奖五大类。
科技进步奖:获得国家、省(部)、市级科技进步奖与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组,按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附件2)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对获得其他奖励的科研项目,采取个案审查,参照相应标准奖励。
学术著作(软课题报告)奖:学术著作包括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工具书、译著和科普作品,必须有国家标准书号(CN号);被办(局)机关、市级及以上机构采用的软课题调研报告,按学术著作(软课题报告)奖奖励标准(附件3)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
科技论文奖:科技人员署名发表的科技学术论文,按科技论文奖奖励标准(附件4)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
专利奖:以“深圳市城管办(城管行政执法局)”或办(局)属单位(部门)名义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按专利奖奖励标准(附件5)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成果推广应用奖:在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经办(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学术委员会确认,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可从该科技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前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税后利润)中提取10%奖励项目组成员,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部门)各提取10%作为科研管理费,另提取30%作为科研基金。
第三十五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3月15日前,办(局)属各单位(部门)向办(局)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上报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提出奖励申请,同时附上各类奖项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与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对奖励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奖励方案,报办(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合作项目的科研成果,办(局)属单位(部门)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标准的100%奖励,第二完成单位为80%,第三完成单位为60%,其他为30%。同一成果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