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能源材料费:水、电、燃料、主材料、辅助材料、易耗品、化学试剂等,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
  试验外协费: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费用。资料、版面、印刷费: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邮电、论文版面等费用。
  租赁费: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费用。
  差旅费:调研、培训和专题学术会议费用。
  鉴定、验收费:结题验收、评审、鉴定费用。
  合同专利费:技术合同公证、鉴定、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专利申请及维持费。
  管理费: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实施管理费用。
  劳务酬金: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劳务支出。
  其他费用: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支出,包括技术顾问费、业务接待费等。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和劳务酬金
  科研经费到位后,按到款额提取5%用于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科研管理费,10%作为课题组劳务酬金,其余金额记入项目负责人专门账户。
  劳务酬金由项目负责人掌握,用于项目工作人员补助、加班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结余经费总额记入项目负责人结余账户,用于该项目负责人的后续科技项目研究。两年内没有申请后续项目的,其结余经费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支配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科研经费。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责成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可终止项目,并不再拨付后续经费,已划拨但尚未使用的经费,予以收回或转入其他项目。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规定结题时间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结题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认定后,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评审或鉴定。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验收方式为主;应用开发项目以评审或鉴定方式为主。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项目成果,在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项目结题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不涉及保密的科技项目成果,项目结题后应向社会公开,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