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实施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向所在单位(部门)及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延期。同一项目的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终止。对有下列科研计划执行不力行为的,暂停该项目负责人两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一)从立项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二)按计划已到期或延期后仍不能按规定时间结题验收且无特殊原因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科研财产损失的;
(四)因项计划执行不力导致该项目被办(局)科技管理部门终止的;
(五)有其他明显执行不力行为的。
以上行为如有造成科研财产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按财产损失总额的10%承担经济责任。因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报请市城管办(局)追究该单位(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监督、检查各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一)经费不足10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60%,结题验收后拨付40%;
(二)经费超过10万元的项目,分三次拨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50%,中期拨付30%,结题验收后拨付20%;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项目下达部门、单位规定不能开支的除外)。
设备购置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转、维修费,样品、样机购置费,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包括引进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