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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一)无本办(局)系统正式编制的人员;
  (二)从未参加过科技项目研究的人员;
  (三)被暂停申报资格的人员;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采用规定格式的合同文本。
  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研究申请,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部门)承担研究任务。如无合适承担单位(部门),则取消该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向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并将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列入对项目负责人和单位(部门)科技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对多个单位(部门)共同承担的项目,由负责单位(部门)牵头组织落实计划,以合同形式明确分工及要求,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等。
  第十七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在立项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技术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办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原则上应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目标调整、内容更改、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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