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下同)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八条 鼓励办(局)系统各单位(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攻关,实行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等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办(局)系统的科研资源,节约科研资金。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指南和城管工作的需要,向办(局)系统各单位(部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将通知内容和要求向科技人员公布,积极组织本单位(部门)科技人员申报项目,并鼓励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合作申请科技项目。
各单位(部门)还可根据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申报项目,并将申报情况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对已获本市及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如有需要,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可安排适当比例的配套研发经费。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根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选题,并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项目选题应切合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突出技术或管理创新,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适当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应对项目的负责人资格和研究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报送申请书及附件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集中评审。项目的评审内容包括:
(一) 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二)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五)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部门)的信誉。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科研经费额度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后,报办(局)领导审批立项。
对于确有需要但因经费不足而未能列入当年科技计划的申报项目,列入后备项目名单,如有新增经费来源,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可从中择优立项,报办(局)领导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