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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深城管[2002]293号 2002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局)系统科技项目的管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壮大科研人才队伍,提高城市管理的科技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我办(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应范围为市城管办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含软课题项目)。
  第三条 市城管办每年按城市维护费总额1%至2%的比例编制科技项目研发专项经费预算,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当年资金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经费使用,80%用于科研项目立项(其中15%作为当年机动项目立项),20%用于科研专著出版、成果推广转化和成果奖励。
  设立科研基金,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当年未安排使用的经费纳入科研基金结转使用。
  鼓励各单位多渠道自筹资金开展科技项目研究。
  第四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市城管办、项目承担单位(部门)两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是经市编办批准具有科研管理职能的单位,是市城管办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指南的发布,编制全办(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协调和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成果奖励、推广应用。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部门)项目的申报,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条件保障。
  办(局)系统各单位(部门)承担其他来源的科技项目,应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成立市城管办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办(局)系统的科技工作。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部门)应指定一名单位(部门)领导负责科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办(局)专家学术委员会,邀请办(局)系统各行业、专业、学科的专家和外聘专家担任成员,专家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召集,主要任务是进行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成果评奖工作。每次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7人,其中外聘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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