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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竞聘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业心强,热爱基层农技推广工作;2. 身体健康,适合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 具有从事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证书,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4. 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连续从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工作3年以上;5. 国家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
  四、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农技人员创业
  各地要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彻底分开的要求,将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承担的产前、产中技物结合的推广活动以及产后的加工、运销服务、动物阉割及疾病诊疗等经营性服务职能彻底剥离出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科技型或中介服务型企业(以下简称农业企业),全面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
  要引导和鼓励农技推广机构编制内农技推广人员离岗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资产依法进行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与财务进行审计,核实资产。财产清查中涉及集体资产的,必须按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核实完成后,可将其中原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进行剥离,在剥离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资产,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余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允许离岗领办创办农业企业的农技人员对其买断,原债权、债务由买断后企业继承;允许离岗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租赁经营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费上缴同级财政,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予以减免。
  离岗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自新的农业企业成立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2年;免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对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离岗农技人员离岗期间3年内身份和职级不变,已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由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办理;未纳入事业单位保险的,可以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离岗期满后,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也可以参加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竞争上岗,竞岗落聘或继续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农技人员应予解聘。以上解聘的农技人员,应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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