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划分乡镇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切实推进分类改革,实行公益性职能由政府公益性机构承担,政府给予经费保障;经营性服务全面推向市场,由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通过改革,实现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稳定和发展。
二、综合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切实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为切实推进分类改革,目前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运转比较困难、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待遇等难以保障的地方,要按照苏办发[2001]8号文件要求,将除水利、国土管理外的其余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单位统一归并成综合性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重点林区乡镇可增挂乡镇林业站牌子),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在合理界定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和综合设置机构的基础上,要严格核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岗位,原则上每个乡镇控制在8至15名。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岗位的具体设置和人员配备,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分类改革到位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经费和推广事业经费必须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人员工资发放按照《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苏办[2002]39号)的规定执行。人员聘用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植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职责重新明确后,县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需工作人员主要从原有从业人员中调剂,编制可作相应划转,经费给予保证。
三、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和全员聘用制度,优化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结构
根据
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包括公益性和经营性)人员全面实行执业资格准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农技推广服务执业资格准入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
对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改革要求,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和全员聘用。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以建立起竞争流动机制,促进人员结构优化和知识更新,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水平。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由县人事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国家农技人员和国家招聘农技人员(指在省人事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聘用干部计划指标内实行公开招考、由市县人事部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聘用制农技人员),严格聘用条件,严把进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