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2002年12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井盖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区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井盖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道路管理机构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开发区内自管道路井盖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井盖设施的产权单位是井盖设施的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井盖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井盖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井盖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路面保持平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道路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道路井盖设施的管护责任。
建设单位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盖、雨水井等工程竣工后,应当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必须有标明管护责任单位的标识,没按规定标有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