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驻宁办事机构协调服务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宁委发[2002]20号),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驻宁办事机构提供宽松、高效、求实的政务环境,周到、满意的服务环境,信息丰富、充满活力的创业发展环境,安全诚信、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外地驻宁办事机构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地驻宁办事机构的协调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是外地驻宁办事机构的牵头协调部门,代表南京市人民政府为所有外地驻宁办事机构提供协调服务。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在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或所在管辖区域内给予驻宁办事机构积极支持和良好服务。
二、给予外地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驻宁办事机构与外地来宁投资企业同等待遇。外地驻宁机构可同样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宁投资的若干意见》(宁政发(1998)170号)中的相关政策。
三、外地驻宁办事机构在设立过程中,需要办理公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户口申办、人事代理、人员招聘、会计证年检等方面服务的,可持相关材料,到市经济协作办公室领取《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服务证》,由市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应享受的服务。
四、外地驻宁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1)97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五、加强与外地驻宁机构的沟通交流。市经济协作办公室要会同市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外地驻宁办事机构举行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经济活动情况,积极组织外地驻宁机构参加有关经贸和学习考察活动等,促进与外地驻宁机构及外地驻宁机构之间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增强对驻宁机构的凝聚力、亲和力和感召力。
六、加强对外地驻宁机构的信息服务。要积极采集各类投资和市场需求信息以及新的政策法规等信息,建立数据库,形成信息平台,并通过专业刊物、政府网站和举办信息交流活动等方式及时发布,为驻宁办事机构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