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收购补偿或者支付预购定金。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的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 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金。实 行土地置换方式补偿的,由土地储备中心到相关部门办妥土地置换审批手续后,将置换后的 土地提供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对预购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按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双方约 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定金。
(九)交付收购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 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
第十五条 被收购或者预购的土地,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或者《国有土 地使用权预购合同》后,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或者预购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购或者预购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土地预购定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或者预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 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供应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政府供地需要,完成储备土地上的附着物拆除、土地 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实施地面附着物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前期开发,必须以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地面附着物拆除、土地平整以及配套设施 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时,市计划部门应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设施需要实施拆迁的,由 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
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