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属行政划拨土地,补偿标准按收购土地现用途评估地价确定;属出让土地,按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额,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 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额确定。采取土地置换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标准提供同等价值面积 的土地。
对地面附着物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按照经评估机构评估的附着物实际评估价格确定。
土地价格和附着物实际评估价格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经其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中心对确定预购的国有土地,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补偿标准 ,视具体情况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5%至15%的定金。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和预购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请收购或者预购。对确定由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或者预购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或者预购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或者预购申请;
2、法人资格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
5、土地使用证或者权属证明材料;
6、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权属证明材料;
7、土地平面图;
8、主管部门意见;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权属调查。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收购或者预购的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负责到相关部门核实。
(三)征询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土地储备中心就申请收购或者预购的土地,向规划管 理部门征询收购或者预购地块的规划红线范围、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意见。
(四)收购补偿费测算。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收购补偿费进行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应确定与收购土地相同价值的地块。
(五)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规划意见和收购费用测算情况,提出土地收购或者预购的具体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对特殊地块的收购或者预购储备 方案须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收购或者预购合同,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土地收购或者预购方案批准后, 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预购合同》。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后,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七)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储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