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暂不供应的土地;
(七)单位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将用途调整为 商业、住宅等用途的土地;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满2年,依法收回的土地 ;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 地;
(十)因实施城镇建设规划和进行旧城改造的重点地段、成片区域、城郊结合部的土 地;
(十一)政府指令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用地市场需求情况,报经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分批次 地将具备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投放土地市场,并按《徐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和挂牌交易办法》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也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 供给土地使用者。
第八条 对按第六条规定应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处置土地使 用权。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市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要求 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阶段性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申报制度。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应实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其用 地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申报。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六项包括的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确权给市土地 储备中心后直接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阶段性土地储备计划和政府供地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地块的土地收购或者预购计划,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其中暂不具备收购储备条件或者受财力限制无力收购的地块,由市规划部门以规划红线将土地划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计划储备。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确定收购的国有土地,应区别行政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对 原土地使用权人作适当补偿,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或者土地置换补偿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