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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经2002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土地资产,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储备适用本办法。
  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后,方可实行土地储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代表政府持有国 有土地或者将需要盘活的存量土地视不同情况实行收购或者预购后予以储存,并实施土地前 期开发后列入政府可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 管部门,其所属的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土地的储备和政府供地前土地开发工作。
  第五条 市计划、经贸、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国土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 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范围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实行储备:
  (一)本市市区内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可利用存量土地;
  (二)已征为国有暂未供应的土地;
  (三)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后剩余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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