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
(市价工农发[2002]296号 2002年11月29日)
各区、县物价局:
最近,有不少患者反映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混乱,买同种剂型的制剂价格相差悬殊,直接加重了患者负担。为了加强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陕价工发[1997]63号),经研究并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制剂规范所收载的品种,执行全省统一价格。严格按《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第一批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标准品价格的通知》(陕价工调发[1998]58号)和《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标准品的通知》(陕价工调发[1999]38号)执行。
二、对上述标准品之外的协定处方、经验处方和其它非标准制剂价格,城、郊六区的医疗单位由市物价局负责审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其它医疗单位委托所在区县物价局进行审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自配药物制剂作价办法按陕价工发[1997]6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