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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1、关于股权投资所得按所属年度确定是否补税的问题
  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应当按照分回的投资收益所属年度进行划分,如属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国家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间形成的利润,则不需补税。
  12、关于“工挂”企业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清算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年度中间因改组改制等各种原因终止、废业,致使有效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将各项基数指标按有效经营期进行换算,并以有效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清算。
  13、“工挂”企业清算的计算问题 凡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或利润挂钩、减亏挂钩)的企业,在年终清算时,不分经济性质,一律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或利润挂钩的计算:
  本年应提取新增工资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本年实现税利(利润)毛增加额/(核定的实现税利(利润)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
  本年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本年实现税利(利润)总额+本年已提工资总额基数部分+本年预提新增工资额-核定的实现税利(利润)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2)减亏挂钩的计算:
  本年应提取新增工资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本年毛减亏额/(核定的减亏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
  本年毛减亏额=核定的减亏额基数-本年毛亏损额
  14、关于实行“工挂”的企业集团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处理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集团,在取消总挂总提或总挂分提后,因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所形成的以前年度(1998年至2000年)的工资结余,可以按照人均结余等有关标准或办法将其划拨给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使用;也可以由集团调剂,在以后年度所属企业需要时,拨付到所属单位账面使用,并在工效挂钩年终清算时在工资清算表中加以说明,经集团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税前扣除。
  15、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工资扣除实行“两低于”办法计算指标的确定问题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按“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税利增长,人均工资增长低于人均销售收入增长”的两低于办法计算工资扣除。在计算时,如果两个指标都符合条件,可按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税前扣除。现将有关计算指标明确如下:
  (1)工资总额:指上市公司上年和当年实际发放的全部工资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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