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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5、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根据自身能力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以及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关于减免税企业投资分回利润的征免税规定
  减免税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分回的需补税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企业整体享受减免税政策,则其需补缴的税额同样享受减免税政策。如企业仅有部分减免税项目, 则其需补缴的税额不享受减免税政策。
  7、境外投资收益确定的时间问题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所说投资方企业确认投资收益实现的时间,不包括企业的境外投资收益。对来源于境外的投资所得应按照《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116号)第八条规定执行,即境外的投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8、关于担保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向专业担保机构或其他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其为本企业承担担保义务的补偿,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9、关于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冻结申购未成功资金的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7]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不论会计制度如何规定,对这部分收入都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得做任何扣除。
  10、关于企业接受其他单位职工取得安置费的税收处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除税法有明确规定予以免税或不征税的之外,都应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收取的安置费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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