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135号)
各基层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关于上市公司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税收处理问题。
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提取准备金而减少本年利润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冲减准备金而增加本年利润的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企业开办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不得以会计制度的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对筹建期间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可以并入开办费分期扣除。
3、关于企业房屋类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的税收处理问题
(1)企业新购建的房屋,在投入使用(已竣工或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装修费用,都属于使该房屋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须发生的支出。除可以单独形成固定资产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支出外,其余部分,都应计入房屋价值。
(2)企业自有的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按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3)企业租用他人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按照大地税所[1995]134号文件规定处理。
4、关于工伤赔偿的处理问题
企业根据《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福利待遇,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