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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失效]

  (四)礼堂、大型展览、体育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五)摄影棚、演播室。
  (六)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七)医院。
  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建筑物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规范要求;
  (四)建筑物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规范要求;
  (五)建筑物的电气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光型、电子显示型、普光自发光型)应符合规范要求;
  (六)建筑物防火、防烟分区和防烟、排烟、通风、空气调节应符合规范要求;
  (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
  四、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从业人员上岗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八)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宾馆、饭店、旅馆、高层建筑业主必须配置避难器具和安全疏散辅助设施;
  (十一)公众聚集场所每年应委托具有资格的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单位进行一次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十二)凡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等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单位,应限期与成都市119指挥中心联网。
  五、消防责任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自觉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对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整改,随时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该停的必须停,该改的必须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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